《民法典》雖然通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照顧無過錯方權益,針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等制度設計對有過錯一方予以經濟性懲罰,但并不意味著有過錯方在特定情形下,不可以提出經濟性補償或者經濟幫助的請求。在司法實踐中,深圳長龍律師答至少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考慮對有過錯方予以支持:
一、有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婚姻法》第40條就已經有規(guī)定,其實質是對一方的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得經濟地位較低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其并非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但其適用的前提之一是夫妻雙方采取分別財產制,而不適用于法定財產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共同制。理由在于后兩者情形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大部分財產都被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法院也會在分割時注意維護因家務勞動導致經濟收入減少的一方權益,故沒有必要特別適用該第40條規(guī)定的離婚經濟補償。
但在《民法典》起草過程中,有觀點認為,家庭中的家務勞動者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yǎng)而對婚姻的貢獻,與另一方外出工作獲得收入維持家計扶養(yǎng)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并且深圳長龍律師因前述原因犧牲了自己的發(fā)展機會,導致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遠低于另一方,當婚姻關系終結之時,不論夫妻財產是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果他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將對子女的成長不利,對社會的穩(wěn)定產生重大影響。《民法典》第1088條采納了該觀點,將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擴大至所有夫妻財產制的情形。該條規(guī)定是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只要夫妻一方客觀上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就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因此受益的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至于其主觀上是否愿意以及是否有其他過錯導致離婚等,均不是本條涵括范圍。因此,夫妻一方如果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確實承擔了較多的家務為由提出離婚經濟補償請求,即便其存在過錯,也可以考慮支持其離婚經濟補償的請求。
二、有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經濟幫助
一般而言,婚姻關系的解除即意味著夫妻雙方彼此間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只在子女撫養(yǎng)費給付、探望權行使等方面存在聯(lián)系。但早在1980年《婚姻法》第33條中就已經規(guī)定離婚經濟幫助的內容。后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2條以及《民法典》第1090條中得到延續(xù)。之所以規(guī)定離婚經濟幫助,主要是因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都為維持這個婚姻共同體作出了努力,其中就包括個人的自我損失和自我犧牲;當婚姻關系終結時,若一方生活困難,法律則要求另一方盡到扶助的責任,將道德上的義務上升為法律,因為我們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難可能是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家庭利益而放棄個人發(fā)展機會造成。
離婚經濟幫助與離婚經濟補償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強調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而另一方又有負擔能力;后者則要求主張經濟補償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家務。一般而言,只要一方離婚后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合理生活需要就可認定是生活困難。深圳長龍律師該生活困難標準同樣是客觀標準,與主張離婚經濟幫助一方主觀上對離婚是否存在過錯并無關聯(lián)。換言之,對離婚有過錯一方只要能證明離婚時其存在生活困難,且另一方有負擔能力,則可向對方提出離婚經濟幫助的要求。
由上,司法實務中可能還會出現(xiàn)一種情形,即有過錯一方同時提出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經濟幫助的請求。由于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故不排除可以同時得到支持的可能,但深圳長龍律師應當注意的是,在具體辦案時,應結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照顧無過錯方權益、針對夫妻一方惡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對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等因素綜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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