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上海市某區M鎮Y村村委會將位于本村的9畝承包地及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轉包給郭某,兩邊簽訂了地皮承包和談,商定郭某和村委會構成承辦瓜葛。深圳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有關的情況。
條約簽訂以后,郭某根據承包條約商定投入少量資金設置裝備擺設養殖設施。在2008年年底開始修建牛舍、辦公室、員工宿舍、庫房等設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經村委會同意申請注冊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鎮政府在沒有對郭某舉行任何關照的情況下,將上海市**生物科技無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逼迫撤除。過后郭某找到鎮政府詰責無端拆房的啟示,鎮政府回復稱,被撤除建筑物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
郭某無法,找到深圳狀師事務所狀師維權。我所狀師接到托付以后,及時同當事人聯絡,向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被告M鎮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訴稱:
1、被告與Y村村委會簽訂承包和談時,該塊土地上已經有500多平方米的修筑,該修筑是2003年1月承包地皮后設置裝備擺設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明律,被告無權予以拆除。
2、被告承包的地皮是養殖用地,且嚴峻根據地皮承包條約的商定舉行應用,并于2009年請求注冊了上海市**生物科技無限公司,步伐正當,而養殖用地建設養殖用房是不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被告將之作為違章建筑強制拆除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3、被告承包的地皮計劃用處自身便是設置裝備擺設用地,即便按照《城鄉規劃法》的無關劃定,在設置裝備擺設用地上未獲同意手續而為建設行為也不必然要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限期改正。本案原告所建養殖用房并沒有影響規劃實施,只是沒有辦理手續,所以只需補辦審批手續即可,被告徑行予以強制拆除顯然屬于處罰過當。
4、原告將被告的養殖用房認定為違法設置裝備擺設并予以逼迫撤除,屬于行政懲罰的行動,但在該行為實施之前卻沒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顯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不合法。
2016年8月上旬,S區人民法院地下休庭審理了郭某訴M鎮國民當局逼迫撤除一案。審理過程當中,原告M鎮國民當局提交了一份新證據---《違法設置裝備擺設撤除通知書》,并稱:2015年3月25日,原告從B市計劃委員會查問到被告謀劃的**生物科技無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未依法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從而對原告做出《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并于當日到原告承包地上進行送達,因未找到原告,將該通知書貼于原告承包地的建筑物上。因原告未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建筑物,遂采取了強制拆除措施。
針對原告當庭提交的新證據,被告郭某的代辦署理狀師進行了質證,發現該《違法設置裝備擺設撤除通知書》題名處鮮明蓋著M鎮國民當局的一個部分。
就此,原告方質證稱:M村鎮設置裝備擺設科不是行政主體,不克不及對外以本人的名義作出行政行動,其做出的《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應屬無效。另外,原告方還指出,原告郭某并不在被拆除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這種情況下被告將《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留置送達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留置送達的要求。
據深圳律師了解,2017年2月下旬,S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在判決書內里,合議庭駁回了郭某代辦署理狀師的觀念,以原告做出違法設置裝備擺設撤除通知書的究竟根據不充分,M鎮村鎮設置裝備擺設科以M鎮人民政府名義做出《違法建設拆除通知書》行為不當、被告在原告并未到場的情況下采用張貼方式送達通知書的行為欠缺,判決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養殖用房的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