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糾紛的專業律師 租賃期內,房東的售房合同仍然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在承租人占用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根據租賃合同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這就是“買賣不毀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以出賣房屋為由趕走承租人的,出租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我們來看看以下案例:2013年7月1日,承租人張與出租人王就某房屋簽訂了《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5月7日,王通知張該房屋已售出,并已辦理過戶手續,要求張在月底前搬出該房屋。張不服,以“買賣不違反租約”為由,向法院上訴,要求繼續出租該房屋。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張繼續出租該房屋的請求。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有效。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向社會出售未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與買受人簽訂的預售合同視為無效,但在訴訟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視為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但明確了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納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以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一方原因不能訂立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非雙方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退還給買受人。
深圳合同糾紛的專業律師 第五條《商品房買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為認購、訂購、預售商品房協議的,出賣人已按約定接受購房款的,該協議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登記備案為由,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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