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一般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仲裁,但是當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本文深圳勞動律師將就用人單位對既有終局裁決實現,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
一、終局裁決的撤銷
終局裁決是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裁決。在終局裁決生效后,一般情況下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為這樣會侵犯裁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以下情況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
裁決是在沒有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或者沒有向當事人通知的情況下作出的;
裁決違背法定程序作出的;
裁決超過仲裁機構的權限或者沒有按照仲裁協議仲裁的;
裁決基于偽造的證據作出的;
裁決基于認為事實的證據不足或者認為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作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申請應在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就視為放棄撤銷權。
二、非終局裁決的撤銷
非終局裁決是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最終裁決,例如關于臨時工資、加班費、工資補償等的裁決。在非終局裁決生效后,如果一方不服裁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非終局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于非終局裁決的撤銷申請,應當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如果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就視為放棄撤銷權。
非終局裁決的撤銷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必須是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
申請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必須附有仲裁裁決書和申請撤銷的理由和證據。對于非終局裁決的撤銷申請,人民法院的審查標準相對較低,因為非終局裁決只是臨時的裁決,而不是最終的決定。在審查時,人民法院將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將審查仲裁委員會是否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裁決,是否超出權限范圍等問題。
是否存在事實錯誤:人民法院將審查仲裁委員會是否基于證據不充分、錯誤或者虛假的事實作出裁決。
是否存在合法的撤銷理由:人民法院將審查申請撤銷的理由是否充分且合法,例如是否存在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等情況。用人單位對既有終局裁決實現,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問題,在人民法院的審查中,將根據仲裁裁決的性質、申請撤銷的理由、證據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如果申請撤銷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將會對撤銷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裁決。
在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為主要的勞動爭議解決機構,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糾紛處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深圳市人民法院也積極審查和處理相關的勞動仲裁案件,保障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例如,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勞動仲裁撤銷案件中,認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存在違法行為,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案例
2019年,深圳市某公司因員工離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在深圳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滿,提出了仲裁裁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司提出的撤銷理由不充分,且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裁定駁回撤銷申請,維持原裁決。
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裁決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仲裁期限內作出仲裁裁決,并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勞動關系是企業運營的基礎,用人單位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強員工管理,防范和處理勞動爭議。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該通過協商和溝通等方式積極解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當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深圳勞動律師認為,用人單位對既有終局裁決實現,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仲裁裁決申請撤銷,在申請撤銷前需要仔細考慮,申請撤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且要準備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如果申請撤銷被人民法院審查認定符合法律規定,那么人民法院將作出相應的裁決。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應該重視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解決,盡量避免通過仲裁和法院解決糾紛,而應該通過協商和溝通等方式解決爭議,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勞動關系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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