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僅包括在工作中履行職責所造成的傷害,還包括飲用水、飲食和其他滿足生理需要的類別。那么,如果奶粉在工作中被燙傷,它能滿足必要的生理需要嗎?它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的案件。深圳勞動律師和你一起看看。
案件介紹
左下肢因沖泡奶粉二次燙傷。
哦!
剛拿著杯子準備沖泡奶粉的小劉,不小心被開水燙傷了左腿,現在正痛苦地蜷縮著。同事們看到了,趕緊把小劉送到醫院!
醫生治療小劉傷口后,診斷為左下肢二度燙傷。
小劉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經調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劉的情況符合工傷鑒定范圍,并作出工傷鑒定決定。
但小劉的雇主A公司拒絕接受,認為工人在工作期間除飲用水以外的飲食行為造成的傷害不屬于工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決定。
法院裁判
沖泡奶粉屬于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
一審法院認為
小劉在工作中沖泡奶粉的行為不超過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圍,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決定不當。
一審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和合理的生理需要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當受法律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項規定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只要工人在工作過程中有正常的生理需要,就可以被視為工作的一部分。
奶粉是一種即食飲料,只需要少量的人力和時間。因此,小劉在工作中釀造奶粉的行為并沒有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范圍。雖然不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于間接工作原因,原判決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普法
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滿足合理生理需要而受傷的,視為工傷,用人單位不得過度排斥和批評。
同樣,法律對工人的保護也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在實踐中,合理的生理需求的概念范圍不能無限擴大,工作環境應結合工人的工作性質進行分析和定義。深圳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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