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一)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的,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事故后果擴大,死亡人數增加1人以上,重傷人數增加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增加100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導致事故救援不能及時有效進行:(1)決定不報告。延遲報告。謊報事故情況或指示。串通相關人員不報告。延遲報告。謊報事故情況;(2)在事故救援期間擅自離職或逃跑;(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轉移。隱藏。摧毀受害者的尸體,或轉移。隱藏受傷人員;(4)摧毀。偽造。隱藏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和其他證據;
3.其他嚴重情況。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事故后果擴大,死亡人數增加3人以上,重傷人數增加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增加500萬元以上;
2.防止他人通過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報告事故,導致事故后果擴大;
3.其他情況特別嚴重。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收財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5.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達到大起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販毒;
2.在戒毒監管場所銷售毒品的;
3.向學生販賣毒品;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如何,都要立案起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它毒品數量較大:
200克美沙酮、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藥物(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嗎啡、100克氯胺酮、25克芬太尼、40克甲卡西酮、2毫克二氫埃托啡、50克沙丁啶(度冷丁)、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1公斤大麻油。2公斤大麻脂,30公斤大麻葉和30公斤大麻煙。
其它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公斤、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藥物(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公斤,大麻油5公斤。大麻脂10公斤,大麻葉和大麻煙150公斤。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述毒品數量大標準)的,應當立案起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使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嚴重情況。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上述毒品數量大標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允許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允許多人一次吸食注射毒品;
2.兩年內三次允許他人吸食和注射毒品;
三、兩年內因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受到行政處罰的;
4.允許未成年人吸食和注射毒品;
5.允許他人以牟利為目的吸食注射毒品;
6.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犯罪;
2.幫助隱藏、轉移或破壞證據;
3.幫助獲得虛假身份或身份證件;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
(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罪犯應當依法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3.嚴重妨礙司法機關追究被包庇罪犯的毒品犯罪;
4.其他嚴重情況。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屬于“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深圳寶安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