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接下來就由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1、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歸檔和起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 不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許可,或者不遵守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或者不服從解散令,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的,應當提起訴訟。不依法申請集會、游行、示威,不服從解散令,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的。
2、根據《集會、游行和示威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集會、游行或示威的負責人必須在集會、游行或示威發生之日前五天向主管當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須清楚列明申請的目的、方法、口號、標語、人數、車輛數目、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和數量、開始和結束時間、地點(包括集會地點和解散地點)、路線及負責人的姓名、職業和地址。如果負責人在沒有提交書面申請的情況下舉行集會、游行或示威,并在接到主管當局的解散命令后拒絕服從解散命令,從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則應視為犯罪。
二、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的
1、主管機關收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后,應當在申請日前二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依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允許的:書面申請內容不完整的;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危及民族團結、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煽動分裂國家的;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公民在住所地以外的城市發起、組織或者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或者參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的集會、游行、示威; 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游行、示威。 未經申請許可,不能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負責人對主管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復議期間“不予批準”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主管機關逾期未作出批準決定的,視為批準。
2、集會、游行、示威應當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和其他事項進行。起止時間一般指早6時至晚10時,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的除外。地點是指提出申請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的地點。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除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外,不得在下列地點周圍十米至三百米范圍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國賓下榻之處;重要軍事設施;機場、火車站、港口。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場所舉行或者經過的集會、游行、示威。
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跨越;除主管機關事先批準外,許可的路線還包括游行隊伍因不可預見的情況無法按照事先批準的路線行進時,由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變更的路線。以上就是深圳刑辯律師為您講解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司法解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辯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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