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劣藥在市場中大量存在,以及銷售主體的多元化,所以因為缺乏藥品專業知識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過失銷售劣藥的情況也相當普遍,但是如果故意生產、銷售劣藥,一旦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就會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接下來就由深圳刑事律師收費標準網為您解答生產企業銷售劣藥罪的認定界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犯罪與非犯罪界限
根據該條的規定,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藥品只有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才構成酷刑罪。如果對人體健康沒有嚴重危害,不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罪。此外,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對人民未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超過5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罪。銷售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的,構成一般犯罪,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過失行為也不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罪。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1、兩罪都侵犯了一個國家藥政管理會計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 B主觀因素方面、犯罪進行客觀發展方面可以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存在區別在于: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劣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假藥。 假冒偽劣藥品的范圍由藥品管理法規定。
2、不同的犯罪標準不同,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行為只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才構成犯罪,結果犯罪是以犯罪的形式寫成的。只要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就是犯罪。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力度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信息質量和使用管理效能水平達不到國家標準進行規定和預期結果治療作用效果,而假藥多數情已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企業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長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社會生產產品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發展生產方式銷售劣藥罪,前者具有法定受高刑為死刑,后者為無期徒刑。此外,行為人不僅生產、銷售假藥,而且生產、銷售劣質藥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認定,實行數罪并罰。
三、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罪與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企業銷售劣藥罪僅限于國家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我們所有這些產品。
3、犯罪的標準各不相同。生產企業銷售劣藥罪的構成我們必須需要具備“對人體健康發展造成影響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一個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依照本法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沒有造成嚴重損害,但銷售額超過5萬元的,依照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出產販賣假藥,組成出產販賣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以上就是深圳刑事律師收費標準網為您解答生產企業銷售劣藥罪的認定界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刑事律師收費標準網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