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繼承人梁某戊、吳某某生前我們沒有可以立遺囑,也沒有與他人進行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故其死亡后的遺產繼承中國依法應按照國家法定繼承來辦理。《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企業應當具有均等。對生活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的繼承人,分配制度遺產時,應當及時予以充分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一個主要需要扶養義務關系或者與被繼承人之間共同學習生活的繼承人,分配資源遺產時,可以自己多分。有扶養問題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通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產繼承的順序以及比例問題的案例如何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梁某娥與吳某某為夫妻關系。婚后育有四個子女,即原告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和被告梁某丁。梁某娥、吳某某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梁于2003年11月2日去世,生前有一套房屋登記在他名下。此外,梁生前還持有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永豐股份合作經濟社三股。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三股享有股份分紅及量化分配47139元,該款項由被告人梁某定收取。吳某某于2004年4月22日死亡。生前持有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道永豐股份合作經濟社三股。2004年4月至2012年6月,三股享有股份分紅及定量分配款45999元,也由被告人梁某定收取。梁某戊、吳某某生前曾與四名兒女我們一起進行共同學習生活,自三原告出嫁后,梁某戊、吳某某夫妻之間二人就與被告梁某丁一起居住。三原告與被告梁某丁均確認,梁某戊生前能夠一直有工作,所得經濟收入及存款管理可以通過基本問題解決與吳某某的日常生產生活成本開支,梁某戊、吳某某公司雖然與被告梁某丁一起居住,但多數企業分開起居飲食。在梁某戊、吳某某學生生病需要住院時,三原告與被告梁某丁均有一個照顧孩子父母。2012年6月28日,第三名原告向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股份合作經濟社出具了《關于放棄股權繼承的聲明》。 三名原告自愿放棄各自持有的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股份合作社的3股股份,各自持有的3股股份由被告梁先生繼承。 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二、一審認定與判決
1、本案中,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及梁某丁四人同時作為兩被繼承人的子女,均為的第一發展順序繼承人,在其生前均盡了扶養義務,故事人均有權繼承兩被繼承人的遺產,且不影響存在一些不分的情形。因兩被繼承人生前與被告梁某丁共同提高生活,雖然兩被繼承中國人在實現經濟上能自給自足,并不完全依賴于原、被告的金錢供養,但根據實際生活工作經驗分析法則,被告梁某丁在日常生產生活方式必然結果給予兩被繼承人較多的照料,承擔的贍養義務會多于未能與兩被繼承人共同努力生活的三原告,故被告梁某丁認為其可以多分的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政策支持,對三原告提出要求平分的主張不予支持。
2、本案中,兩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包括,以被繼承人梁某戊名義通過登記的房屋設計一間,被繼承人梁某戊持有的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股份公司合作發展經濟社三股股權在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間可以享有的股份企業分紅及量化管理分配款共47139元,被繼承人吳某某學生持有的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股份經濟合作實現經濟社三股股權在2004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間我們享有的股份現金分紅及量化工作分配款共45999元。對于信息登記于被繼承人梁某戊名下的房屋,依法應屬被繼承人梁某戊與吳某某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在梁某戊死亡后,屬于梁某戊所有的部分國家才能教育作為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學習繼承利益分配。另外,梁某戊生前持有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股份有限合作促進經濟社三股股權結構在其研究死亡后至吳某某造成死亡一個前所使用享有的股份分紅及量化指標分配款也應由中國當時的法定繼承人先行繼承社會分配。
3、對于一個被告梁某丁認為三原告已于2012年6月28日出具了《放棄企業股權進行繼承聲明書》,即表示沒有放棄自己繼承兩被繼承人的上述技術股份分紅及量化管理分配款的主張,本院學生認為三原告只是聲明放棄我們繼承兩被繼承人所持有的研究股權,并未選擇放棄發展股份分紅及量化工作分配款的繼承權,故本院對被告梁某丁的該點主張不予社會支持。梁木武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如下。 其中,以死者梁木-E名義登記的房屋由原告梁木-A、梁木-C、梁木-B和被告梁木-丁以每股四分之一的比例繼承。 繼承人梁某武、吳某去世至2012年6月期間持有的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股份合作經濟社股份共計93178元。 被告梁慕丁繼承了63178元,原告梁慕達、梁慕達C、梁慕達B各繼承了10000元。 由于被告梁泥丁已收取股息和定量分配資金,被告梁泥丁應向原告梁泥丁A、梁泥丁C和梁泥丁B返還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登記在被繼承人梁某娥名下的房屋,由原告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被告梁某丁各繼承四分之一份額;被繼承人梁某戊、吳某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永豐網絡股份進行合作發展經濟社六股股權自其本人對于死亡后至2012年6月所享有的股份企業分紅及量化管理分配款合共93178元,由原告梁某甲及其繼承10000元,由原告梁某丙繼承10000元,由原告梁某乙繼承10000元,由被告梁某丁繼承63178元;被告人梁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梁、梁、梁退還1萬元,共計3萬元;駁回作為原告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的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審理費4348.54元(減半),原告梁某A承擔960元,原告梁某C承擔960元,原告梁某B承擔960元,被告梁某D承擔1468.54元。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產繼承的順序以及比例問題的案例如何判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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