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李某丙的遺產文件與遺囑內容不一致,如何確認訴訟所涉房屋的產權歸屬。 庭審中,雙方均承認李某丙繼承李廣德、李高的遺產,但李某甲、李某乙明確表示,李某丙未完全履行贍養李高的義務,李某丙不再繼承訴訟所涉房屋. 李牧3不同意李牧1、李牧2的意見,認為自己履行了支持和協助的義務,并已將匯款收據提交法院。 收養文件規定了李某三、李光德、李高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李光德去世后,李高有權處分其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財產權。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所涉房屋的產權歸屬糾紛案件如何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李某一、李某二同意的“遺囑”,是指李高改變繼承文書內容的意圖,表明李某三不同意“遺囑”的真實性,但未提交相反證據. 由于長期與李高生活在一起,做了更多的照顧義務,李某甲、李某乙、李高臨終前的意圖是表達清楚的陳述,而李某丙則沒有長期與李高生活在一起,照顧好自己的生活,也因為贍養費沒有及時通過村委會調解解決。 正如李某三所說,匯款收據是為了防范李某一號和李某二號,而李某在未征得李某一號和李某二號同意的情況下,在有關房屋內建造其他房屋。 李廣德和李高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法院綜上所述,本案第一排北面的六間舊房是李廣德和李高的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李廣德生前沒有更改繼承文件,但李高生前更改了繼承文件的內容,因為李牟二號明確表示將其繼承份額交給李牟一號。 法院認為,該房屋第一排北側六間房屋中三間房屋的使用權屬于李某,而李某三間房屋的額外費用及其新建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可以另行起訴解決。綜上所述,法院裁定,李、李住宅區北排第一棟房屋北面第一排(東面第一間是門口)的六個主要房間中,有三個用于使用李某一號房。李某丙不服(2018)京0113號民初字第2879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的上述分析事實,有雙方對于當事人進行陳述、過繼文書、照片、(2018)京0113民初28792號民事案件卷宗等在案佐證。
二、一審認定與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前任死亡時開始。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收養文件可以證明李、李于1964年收養李,李、李的遺產均屬于李丙世。李廣德死后,李高有權對其所涉及的全部房產權利進行重新處置,但李高無權處置李廣德在遺產中所占的份額。李廣德死前沒有更改收養文書,他的遺產份額應當按照收養文書處理。因此,李、李依法要求繼承李的遺產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 駁回了李甲、李乙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5元,由李某甲人承擔,李某乙人負擔(已付)。第二次開庭審理期間,李甲、李乙申請證人,梁、王某出庭作證。證人郭、梁、王的證詞主要內容是: “自1980年以來,李退伍后返回 Qijiawu 的 Yangzhen * * 區,李由自己的女兒李的家人供養了100年。”。李,李乙批準了證人證詞。李反復詢問的意見是,證人的證詞與案件無關,案件是李繼承,證人剛才說沒有見到李,并不意味著李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本院對證人郭某、梁某、王某的證言證明如下:上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無必然聯系,其關聯性不予確認。李某丙未提交進行二審新證據。本院審理確定的其他事實與第一審法院的事實一致,并予以確認。
三、二審認定與判決
本院學生認為,經查,過繼文書中我們已經可以確認李廣德、李高氏的遺產均歸李某丙所有。李廣德去世后,李高氏僅有權對其所需要有的涉訴房屋以及財產管理權利問題進行研究重新分類處置,而對于李廣德的遺產市場份額李高氏無權處理,因此李廣德的遺產價值份額仍應根據過繼文書工作進行分析處理。故李某甲、李某乙主張以法定繼承去繼承李廣德的遺產保護沒有社會事實提供依據,一審據此判決駁回其訴訟服務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李某甲、李某乙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7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負擔(已繳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以上就是深圳繼承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所涉房屋的產權歸屬糾紛案件如何判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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