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辯稱
孫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居住權用由周承擔。
事實和原因:1。孫明確要求核實周親屬之間的贍養協議,而不是判決上的公證遺囑。2.孫明確要求分割北京市通州區1號醫院夫妻共建的52棟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不包括原婚后翻新的6棟老房子,不包括1號醫院所有房屋的所有權,但法院認定所有房屋的所有權應進行復雜處理。3.判決書中涉嫌房屋的合法性應當另行處理。一審未明確共建房屋的使用權和。
被告辯稱
周辯稱,他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孫的上訴請求。
法院查明
孫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1.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的所有房屋,并判決孫對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的所有房屋享有50%的居住權和其他相關權益(52間房);2.本案訴訟費由周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周某文于2011年2月9日登記結婚,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周某文離婚。
此外,關于孫主張北京市通州區第一庭院的所有權,經法院核實,庭院沒有宅基地所有權證書,只有房地產轉讓證書,根據房地產轉讓證書,涉及的庭院以周父親周的名義登記。孫說,周通過公證遺囑說,第一個庭院由周繼承,周不承認公證遺囑的存在,并說第一個庭院沒有通過繼承來確定所有權。到公證處沒有找到相關遺囑,再次檢查,孫主張第一庭院中的52所房屋未取得審批規劃程序和允許建設的相關指示。
在法院審理中,周承認孫主張的院子西南側三個南北倒座房屋是孫建造的,院子東南側三個房屋是孫建造的(但周不承認三個房屋屬于倒座房屋,三個棚屋),院子西南側的彩鋼屋頂房屋是周建造的(周認為彩鋼屋只是一個溫室,沒有具體的房間數量)。關于其他房子,周不承認是孫,周婚后建造的。
一審法院認為,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不得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來提出自己的主張。孫、周通過離婚訴訟離婚。法院承認了孫和周離婚的事實。關于孫主張依法分割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法院的所有房屋,并判決孫主張在北京市通州區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法院的所有房屋中享有50%的居住權。法院認為,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法院的權利人是周的父親周。
雖然周某剛于2009年去世,但孫某并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第一庭院已經由周某文繼承。法院前往孫某所說的北京瀘州公證處,沒有取得周某剛的公證遺囑。周某還表示,涉案第一庭院的所有權沒有變更,涉案第一庭院上的房屋無法確定為孫某,周某文夫婦的共同財產。同時,孫某在第一庭院上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村委會和規劃部門的批準和規劃程序。這是他自己的私人建筑。孫某無法證明涉案房屋建設的合法性。因此,孫某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孫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由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發現的事實,第一庭院沒有宅基地權利證書,只有房地產轉讓證書,根據房地產轉讓證書,相關庭院的買家是周的父親周。周于2009年去世,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第一庭院已經由周繼承,法院到孫公證處沒有轉讓周公證遺囑,周也說第一庭院的所有權沒有改變,根據現有證據,不能確定第一庭院是孫,周夫婦的共同財產。
涉案第一庭院建設的房屋未取得村委會和規劃部門的批準和規劃程序,為私人建設,孫無法證明涉案房屋建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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