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拘留律師,刑訊逼供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而刑訊逼供是指犯罪記錄,刑訊逼供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刑訊逼供不能留案底,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如果確實構成犯罪,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就會有案底。

羈押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程序?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予以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在進行刑事拘留時,遵循若干程序:
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首先要審查拘留對象是否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的發生。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理由和拘留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其所在單位。由于妨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得到檢察長批準后,將原因寫成附卷;不能通知的,應當將原因寫成附卷。有礙偵查,一般是指犯罪同伙聞訊后,有逃跑、藏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犯罪同伙尚待查證,但尚未采取相應措施等。所謂不通知,是指由于客觀原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交通中斷,或被拘留者不說真名、住址等。對被拘留的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對不應當拘留的,應當及時報請作出原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釋放,并作出撤消強制措施決定。對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需逮捕的,依法辦理逮捕手續。

四、改變和解除拘留。改變或解除拘留的條件有:(1)被拘留者超過法定期限仍需繼續偵查的,可以轉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但變更時必須同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對于“需要逮捕但證據尚不充分”或者“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認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釋放或者變更拘留措施,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在審查中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意見,并經檢察長批準,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在審查中認為沒有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向申訴人作出書面答復。與此同時,偵查機關應當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檢察機關。

擴展資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幾個程序: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執行。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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