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錄用通知書
尊敬的甘先生:
您已經(jīng)通過公司的面試考核,您將入職擔任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位,請您于2019年9月2日辦理入職手續(xù),該職位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通過考核后轉(zhuǎn)正。
深圳某溫泉公司,收到offer后,公司反悔拒絕錄用
甘某看到深圳某溫泉公司的招聘廣告,便投遞了簡歷。隨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通過微信與甘某取得了聯(lián)系,劉某稱甘某需要與其一同前往寧波門店出差一天,作為面試考察的一部分。
期間,甘某應劉某要求為公司制作了組織架構(gòu)圖等文檔。2019年8月,該公司向甘某發(fā)送錄用通知書,其在接到錄用通知后隨即從上一家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但沒過多久,甘某卻被公司拒絕錄用,遂將溫泉公司訴至法院,主張:1.支付勞動報酬10000元;2.支付原告經(jīng)濟補償金30000元。
被告深圳某溫泉公司辯稱:被告沒有給原告布置過任何工作任務,之前的接觸僅是為面試做準備,故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補償金和勞動報酬沒有事實依據(jù)。
法院認為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發(fā)送了錄用通知,原告在收到錄用通知后向上一家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被告取消錄用的行為在雙方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
2 原告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xù)及提供相關電子文檔的行為均是基于對被告的信賴為簽訂勞動合同所做的準備,但被告最終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使原告處于失業(yè)狀態(tài),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法院結(jié)合錄用通知載明的工資標準及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為簽訂勞動合同的準備情況及待業(yè)情況,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20000元。
法院判決
1 被告深圳某溫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甘某20000元;
2 駁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于締約過失責任】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錄用通知書之后,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基本法律原則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錄而不用,否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法律后果。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而對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誠實信用原則逐步產(chǎn)生的注意義務、而非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所產(chǎn)生的給付義務,它包括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互相忠誠等義務。《勞動合同法》并未明確提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但從該法的第八條、第九條可以看出,立法者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締約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由此可見,立法者對于勞動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是給予肯定的。
勞動法領域締約過失責任,要求過失行為發(fā)生在勞動合同生 效前的締約階段,雙方當事人為訂立勞動合同進行磋商,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彼此之間產(chǎn)生了信賴利益。這種信賴利益需要法律對其進行保護。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地位天然上存在不平等,用人單位更可能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因此關于這種保護的范圍和內(nèi)容需要依法確定。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