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3年8月,小蘇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蘇和父親蘇住在一起。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蘇三次將小蘇的3000元壓歲錢存入銀行。
2015年12月,小蘇搬到母親黃家,同月申請變更小蘇的監護權。2016年4月,白云法院裁定小蘇由母親黃撫養。然而,2016年3月,未經小蘇同意,蘇取出了小蘇存入銀行的壓歲錢和利息。
蘇某認為,蘇某私自提取壓歲錢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被起訴法院返還存款本息。
被告蘇辯稱,原告的壓歲錢作為原告的監護人存入銀行,是在被告的親友圈中產生的,與原告的母親無關,并與原告約定,原告成年后返還存款本息。原告的母親試圖煽動原告回到壓歲錢,因為她不知道如何區分是非。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小蘇名下的銀行存款是由被告蘇存入的,但小蘇仍然享有存款的所有權,蘇無權擅自處置小蘇名下的存款。蘇以小蘇的名義取出存款,侵犯了小蘇的權利。小蘇要求蘇合理合法地返還存款和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蘇被判返還小蘇總本息3045元。
深圳權威律師解讀壓歲錢應該歸誰
父母不能隨便花壓歲錢!8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保管。
法律上給孩子壓歲錢是贈與,應當歸受贈人所有。此外,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接受長輩的壓歲錢屬于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可以獨立接受;長輩有權決定是否給壓歲錢。在給錢之前,屬于長輩本人;把壓歲錢拿出來交給對方后,錢是別人的,別人是受贈人。
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受到不同的限制,只能從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雖然壓歲錢屬于孩子,但孩子不能隨意消費或控制。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社會經驗和不成熟,他們只能從事適應他(她)年齡的行為,否則他們將沒有法律效力。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父母控制;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實施與年齡、智力相對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購買大型用品或獎勵錨的,經父母同意或認可。
壓歲錢屬于未成年人本人。他(她)可以委托父母保管。父母不能把它當作自己的,也不能簡單地為自己消費。當然,如果父母想用壓歲錢為未成年人購買學習用品和日用品,那就不是法律禁止的。
《民法典》第十一八八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如傷害他人、破壞他人的門牙、破壞他人的玩具等,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壓歲錢,其余由父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置自己的房地產或者動產。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免費給予受贈人的合同,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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