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網上購物而不購買報價服務時,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快遞丟失誰應該承擔損失?深圳知名辯護律師為你帶來下面案例。
今天,記者從利州區人民法院寶輪法院獲悉,一起快遞在運輸過程中丟失的案件。
2021年5月底,原告李委托被告成都某運輸公司將價值近萬元的貨物運至成都新都區。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在被告經營的網店清點貨物包裝后,向李出具受理單,李支付運輸費15元。出乎意料的是,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被告未能安全運輸到目的地。
李認為,他與被告公司建立了公路運輸合同關系,并支付了運輸費用。被告公司有義務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貨物損失的違約責任。被告公司認為,李沒有處理托運貨物的保險價格,只同意運輸費用的兩倍。

談判失敗后,李起訴被告公司,并要求被告公司賠償9480元的貨運損失。
經法院調查詢問,承運人雖然向李某出示了承運補充條款,但該條款規模明顯過小,無法發揮明顯作用。達成運輸協議后,承運人未及時向他解釋補充條款的相關內容。雖然托運人根據補充條款托運貨物,但保險貨物的損失應賠償保險金額的80%,申報價值的貨物應賠償申報價值的60%以內;收款貨物應賠償收款金額的60%。未保險貨物的損失應當賠償運費的兩倍。但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運人應當向托運人解釋補充條款,然后由托運人簽字確認。在李出示的補充條款協議中,明確表明承運人未簽字,承運人即物流公司存在明顯過錯。
最后,法院調解了雙方。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被告向李賠償貨物損失6600元,不足部分由李承擔,訴訟費用由被告自愿承擔。李自愿撤回了訴訟。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快遞行業應形成行業規范,一是增強運輸過程的責任感,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二是承運人必須向托運人明確補充,補充字體明顯符合當地有關規定,履行明確的免賠通知義務,否則承運人不得免除不足以引起注意的免責聲明,托運人還必須簽署明確的補充條款;第三,托運人必須確保價格或聲明價值,只有在運輸錯誤發生后,才能得到最大的賠償,避免經濟損失。深圳知名辯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