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金。
一、現行有效的刑法規范。
1.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
2.關于審理搶劫、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
3.對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
4.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
5.常見犯罪量刑指南(2017年)
6.關于處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108年)
7.關于處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
8.關于實施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
9.關于處理常規貸款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
10.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2020年)
二、刑法無效規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
2.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2000年)
3.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搶劫與類似犯罪的界限。
1.以賣淫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和聯防人員,以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的名義非法占有財產。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賭博、嫖娼、沒收賭博資金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欺詐罪從重處罰;在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公安聯防隊員賭博、嫖娼、沒收賭博資金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產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大、大、特別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前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金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標準:
(一)因敲詐勒索受到刑事處罰;
(二)一年內因敲詐勒索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4)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如放火、爆炸、故意殺人、綁架等;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產,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五條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改、贓物、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輕微犯罪情節,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理解的;
(四)其它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產,一般不視為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受害人對敲詐勒索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酌情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視為犯罪。
第七條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信工具、通信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被告犯敲詐勒索罪的,處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被告未取得財產的,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本解釋公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同時廢止;上述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通過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六條威脅、威脅他人、索取公私財產、數額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稿于2017年3月9日發布,并于2017年4月1日生效。法發〔2017〕7號)
三、量刑常見犯罪。
(十)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起點可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確定:
(一)達到大起點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點可以在拘役范圍內確定。
(二)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達到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
量刑起點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達到數額特別大的起點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事實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數量可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不大的,以敲詐勒索數量確定量刑起點,三次以上作為增加刑罰數量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發布的《關于處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4.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聚集在一起,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區或者行業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人民、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三人以上,聚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是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留、敲詐勒索、故意破壞財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同時,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毒、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砸搶。可以用惡勢力等表述來描述相關法律文件中犯罪事實的認定。
15.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律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點是: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明顯的主要成員,重要成員相對固定,組織成員經常聚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項以上的犯罪活動或其他犯罪活動。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充分利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嚴厲處罰。
17.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黑惡勢力有組織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1)有組織地擾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迫,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符合其他犯罪條件的,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于處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理解為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兩年內多次實施不同類型尋釁滋事的,追究刑事責任。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制索取公私財產,有組織地擾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組成條件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同時,由多人實施或穿著統一,顯示紋身、特殊標志等明示或暗示,足以讓對方感知有組織的相關行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第二條第(5)項以黑惡勢力的名義敲詐勒索。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雇傭、指示他人有組織地使用上述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要犯罪分子處罰。對于強制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指示他人有組織地使用上述手段尋釁滋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要犯罪分子處罰;為追回合法債務或者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聘用、指示,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罰后繼續實施的除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私人貸款的名義,通過虛假債務、簽訂虛假貸款協議、制造資金流動、肆意識別違約、轉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制債權、強制債務,應當以欺詐、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進行調查、拆遷、審判。非法占有的受害人實際收入以外的虛假高債務和以存款、中介費、服務費等名義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應當計入違法所得。以被害人名義收入,但案件證據可以證明實際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實施后續犯罪使用的貸款應當沒收。
深圳寶安后亭律師提示對涉黑涉惡勢力案件處理意見:
4.惡勢力,是指在某一地區或行業內,經常聯合起來,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了不擇手段,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沒有建立起來。
5."黃、賭、毒、盜、搶、騙、騙",純粹為牟取不義之財,不具為非作惡,有欺壓百姓特點的,或者是因為自己和近親的婚姻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由合法債務糾紛引發的及其他確有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6.惡勢力一般在3人以上,糾集人員比較固定。收信人,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會員較固定,符合惡勢力認定的其他條件,但有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的成員,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或可認定為惡勢力,有上述行為的成員可認定為糾集者。
邪惡力量的其他成員,是知其知不應知常與他人糾集在一起為共同犯下違法罪行,仍按收容人的組織,計劃、指揮違法犯罪活動的罪犯,包括那些已經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在法定情形下不追究法律責任的人,或者因參與了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而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只有暫時雇用或被雇用,利用或被利用,并受到蒙蔽,參與少數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得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7."經常在某一地區或行業內,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進行非法犯罪活動",在2年內,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一地區或行業的違法犯罪活動數次,包括糾集者,應至少有2名同一成員多次參與非法犯罪活動。對“拉幫結派”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達到“多次”標準,而且還不足以造成比較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8.惡勢力犯下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是強迫交易、蓄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蓄意破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還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同時,也可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只有前面所說的違法犯罪活動,并且不能認定其具有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點,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9.在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時,"犯下的多起罪行"至少應包括1起。對多次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單次情節、數額不構成犯罪,但是根據刑法或有關司法解釋,對累加后的規范規定,應作為犯罪處理,判定是否屬于“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將累積使用的違法行為定為1次犯罪活動,其它違規行為單獨計算違規行為數量。
已經處理過或者已經將其作為民間糾紛調處,經核實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10.認定“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并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應將侵害對象及其數量相結合,違法亂紀次數、手段、規模、人身傷害后果、經濟損失金額、違法所得金額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及對人們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11.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既符合確定惡勢力全部條件,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罪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比較固定的犯罪組織,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為了共同犯罪而成立的,仍然接受頭頭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和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罪犯。
在犯罪集團中,惡勢力集團應進行有組織的多次犯罪活動,并可能伴有違法行為。根據《指導意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認定。
12.所有成員或首當其沖、糾集者和其他重要成員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在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時,尤其謹慎。
13.在惡勢力糾集者方面,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頭目、要員以及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要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懲治力度,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與此同時,要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期、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的適用條件,全面實行資格刑,財產刑等方面的規定,全面實行嚴格的懲治。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禁止其從事有關職業。
就共同犯罪而言,惡勢力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且主觀危險性相對較小,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承認有罪或者只是參加少量犯罪活動,并且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14.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成員檢舉揭發與該犯罪集團及其非法犯罪活動有關的其他犯罪線索,如在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爭議,應嚴格掌握。應當根據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依法認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確定是否從寬、怎樣處罰時,應當嚴格掌握。造成全案量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
如能配合司法部門查辦案件,可提供線索,協助搜集證據或其他協助行為,如能配合司法機關,并且對偵查黑社會團伙犯罪、查處“保護傘”等有較大作用的,即使法律規定不立功,在適當的情況下,也應該從輕處罰。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情從重、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量刑時要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結合其在惡勢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從寬處罰情節。在對惡勢力的糾集中,惡勢力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對其量刑要體現全面從嚴。就共同犯罪而言,罪責相對較小,主觀惡性較小,并能真誠認罪悔罪的其他成員,對其量刑應體現從寬。
16.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坦白其犯罪事實,承認指稱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寬大處理,適用認罪、從寬制度。對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暴、對社會有嚴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不適用本制度。
對辦理實施“軟暴力”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9年4月9日印發)
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向他人或者在相關場所滋擾、糾纏、哄騙,群體性造勢等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涉及日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二、“軟暴力”違法犯罪的常見手段有:
(一)侵犯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追蹤、威脅傳播疾病、揭露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和毀壞生活設施,設障礙,張貼標語,拉掛橫幅,放鞭炮,放哀樂,放置花圈,潑污,斷水斷電,堵住大門,堵住大門,和直接或間作的方法是驅散從業人員、駐扎人員駐扎。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處理常規貸款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
在實施常規貸款的過程中,不采取明顯的暴力或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一般以欺詐罪定罪處罰;在實施常規貸款的過程中,構成欺詐、勒索、非法拘留、虛假訴訟、挑釁、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犯罪,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罰。
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二、實施碰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產,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輕微暴力或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
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然后利用受害人違反道路交通規定或其他違法行為;
3.以揭露當事人在現場握的隱私;
4.威脅侵犯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
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視為主犯,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視為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組成的更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主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犯下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進行調查、起訴、審判。
深圳寶安律師認為實施碰瓷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加強合作,迅速處理瓷違法犯罪行為,準確定性,依法嚴厲處罰。一是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逮捕、起訴、審判工作。公安機關收到報告、控告后,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犯罪現場,控制行為人。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備案調查,全面收集證據,收集犯罪現場監控錄像,收集證人證言,核實有關人員、車輛信息等,并及時調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批準逮捕公安機關,移送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盡快批準逮捕、起訴。對于瓷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構成犯罪的,應當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二是加強合作與合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機關、人民檢察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規模、行為手段、方式、危害后果、在案件中發揮作用等因素,有效區別對待。對于碰瓷犯罪集團的主要分子,積極參與的犯罪分子和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作為打擊的重點。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有酌情從寬處罰但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準確把握法律規模,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要防止降格處理各地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上級報告。
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生效。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上述金額范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敲詐勒索罪的具體金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量刑常見犯罪。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量刑起點可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確定:
(一)量刑起點可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
(二)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達到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等影響犯罪事實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 深圳寶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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