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辦法等需求逼迫撤除的,應該由行政構造予以布告,期限當事人自行撤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深圳律師接下來為您講解有關的情況。
本案便是一路相干部分在明知涉案農場謀劃人的情況下未向當事人間接投遞逼迫撤除資料,未根據步伐合法原則進行相應調查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且在告知的訴訟期限尚未屆滿時即采取強制拆除行為的典型案件。最終,在律師的積極努力下,案件獲得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王先生為呼應本地鼎力大舉開展養殖業招呼,于2006年1月租賃了四川省廣元市某村的地皮。在簽訂了《承包條約》后,為謀劃所需,其花費資金建設了魚塘及附屬物、并在別的土地上種植樹木。多年來,養殖場的經濟效益也是相當可觀的。
然而,好景不長。2018年8月15日,區城管分局以養殖場所建設的建筑物未獲得城鄉計劃部分的許可,屬于違法修筑為由,向王先生宣布了行政法律考察通知書,關照王先生到該局接收考察。因屢次聯絡王先生未果,區城管分局將該考察通知書張貼于該養殖場墻上。
為了法律正當,第二天,區城管分局又向王先生謀劃的殖場收回責令(期限)改正通知書,告知王先生限期自行拆除養殖場,逾期不自行拆除,拆遷部門將對其養殖場進行強拆。
王先生接受不了謀劃了多年的養殖場俄然變違建、要撤除。因而,謝絕簽收法律考察通知書和責令限期矯正通知書。隨后,區城管分局便組織人員,對養殖場的房屋、樹木、魚塘實施了強制拆除。
養殖場被逼迫撤除,這關于王先生全部家庭來說,的確就是在面對一場偉大的災害。無法之下,他毅然斷然地走上了保護本身正當權益之路。經由朋友介紹,便找到了北京拆遷律師團隊。律師在了解案件情況后,針對強拆養殖場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樹木、魚塘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原告區城管分局辯稱,原告沒有對其樹木、魚塘舉行過任何撤除行動,上述撤除行動與原告有關。原告撤除其屋宇的行動正當。現被告在舊址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的許可,屬于違法建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被告對其進行拆除的行為合法,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被告的拆除行為合法,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劃定,行政構造在對違法建筑物實行逼迫撤除前須做出限期撤除的行政抉擇,期限撤除抉擇應答國民、法人或許其余構造的屋宇是不是屬于違法修筑作出違法性界定,并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辦法的基礎情形、地位、面積、布局等作出清楚、明確的認定。
加之,《中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劃定,唯獨在當事人對期限撤除的行政抉擇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逾期又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義務時,行政機關才有權依法對違法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區城管分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而是直接向原告王先生經營的養殖場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且在該公告發出5日后即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其強制拆除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應屬違法。
終究,法院駁回了狀師的部分看法,判決:確認被告區城管分局強制拆除原告王先生養殖場房屋的行為違法。
深圳律師指出,無論因此何種名義撤除養殖場,都要有法定的撤除步伐,假如強拆不遵照法定步伐,那就是違法的。在面臨養殖場強拆時,必定不要畏懼,注重做好取證事情,實時攝影、錄像,打電話報警,盡量避免與強拆人員發生不必要的肢體沖突,要積極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遇到不懂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