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房屋時,如果賣方隱瞞房屋發生了兇猛的房屋,買方可以起訴終止合同。但從一般意義上說,兇猛的房屋是指自殺或謀殺,房屋意外死亡也屬于兇猛的房屋嗎?購買意外死亡的房屋可以終止合同嗎?深圳房地產律師分析。
案例參考
為了孩子們的閱讀需求,孫通過住房中介公司購買了新余市南部團結西路一個社區的二手學區住房,總價62萬元。在支付了18萬元的購買押金后,房東李在4月份把房子的鑰匙交給了孫。孫簡單地裝飾了房子,然后搬進來了。孫在與社區鄰居交談后得知,一名75歲的老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得知情況后,孫立即搬了出去,再也沒有住在新買的房子里。根據購房合同,孫需要在11月30日前支付購房首付,以辦理房屋貸款手續。孫認為,房東和房屋中介公司從頭到尾都沒有告訴她相關事件,否則他們就不會買了。
孫某進一步了解到,2019年11月,房東李某從原房主張某手中購買了涉及的房屋。此前,張的父親張曉某一直住在這里,張曉某死于煤氣中毒。
由于李和房屋中介公司不同意退房,孫起訴法院,要求終止購房合同,退還已支付的購房定金,并賠償1萬元的裝修費用。
新余渝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司法實踐中的異常死亡通常是指謀殺或自殺,煤氣中毒死亡是事故,世界無常,應確定張死亡屬于正常死亡,事件未達到普通人無法接受的程度,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外,孫還沒有對李、房屋中介提出特殊要求,另一方沒有告知張死亡事件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不影響孫實現合同的目的。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孫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孫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后認為,涉及房屋的意外死亡事件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10年,事故可能會影響買方的心理,但沒有達到普通人無法接受的程度,也沒有影響買方對房屋本身的使用。此外,孫還委托中介機構購買房屋,可以詳細調查房屋的具體情況。同時,孫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李知道房屋涉及煤氣中毒死亡事故,未通知欺詐行為,李沒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為此,新余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孫的上訴,維持原判決。深圳房地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