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未成年人標準是18周歲,而強奸罪認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標準是14周歲。
所以,對于14周歲以下的男性是不可能構成強奸罪的,但如果給對方造成精神或者身體上的傷害,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這個責任是由其監護人來承擔的。
14周歲以上的男性可能會構成強奸罪。


那么14周歲以上的男性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嗎?
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未成年女性非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另外一種是在未成年女性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
第一種情況,在未成年女性非自愿的情況下,強制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這一點毋庸置疑。而事實上,無論女性是否成年,只要在非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均構成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奸罪。
那么第二種情況,在未成年女性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嗎?
對于該問題不少人存在認識的誤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在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自愿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只要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其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
為什么這么規定呢?這是因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對于事物的理解能力較低,反抗能力不強,處于弱勢地位。為了保護不滿14周歲的幼女健康成長,我國無論從立法和司法上都她們給予了特別呵護。
律師普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深圳律師咨詢網來講講認定強奸罪的共犯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 深圳刑事律師講一名警察酒后辦案多次強奸涉案婦女 |
龍華中心區律師講述值班時遭強奸如何認工傷 | 2014年上大學被威脅強奸,請問現在還可以報案嗎 |
我不是孩子監護人孩子被強奸了去公安報案 | 你好,我是受害人,二十多年有一樁強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