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金、張向法院申請再審,稱其農場及其附屬房屋為農業設施,用途有缺陷但性質不變;果樹、水井、排水管道、廁所、大門、圍墻屬于合法財產,沈河區政府非法拆遷,應予以賠償。即使認定所建倉庫及附屬設施為違法建筑,構筑物中的違法建筑材料也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屬于賠償范圍。一、二審認定不存在合法權益錯誤。請求確定損失金額。
經審查,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經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批準,設立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房屋的除外。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在這種情況下,梁、金、張報告說,他們于2007年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了一個農場,工廠面積為2520平方米。2009年開始作為倉庫使用,期間多次擴建,拆除前使用面積達到9484平方米。2007年養殖場建設期間,梁、金、張屬于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與養殖相關的設施屬于農業設施。然而,當2009年開始將倉庫改為強制拆遷時,農業設施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在此期間,多次擴建屬于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根據審判查明的事實,涉案土地總面積為17畝,其中租用14畝為臨時使用,但梁、金、張自述上述建筑為磚混結構。經實地調查,結合梁、金、張的陳述和沈河區政府提供的視頻資料,一審法院認定上述建筑具有永久使用的特點,屬于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沈河區政府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在集體土地上實施強制拆遷,適用法律錯誤,無權利依據,不符合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據此,一審法院確認沈河區政府強制拆遷違法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國家賠償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不一定導致賠償結果。具體來說,在本案中,梁、金、張在臨時集體土地上建造了永久性建筑和構筑物,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不屬于梁、金、張的合法權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沈河區政府強制拆遷違法,駁回梁、張、金的賠償請求,二審維持不當。
綜上所述,梁、張、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人梁、張、金的再審申請。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布心律師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契稅納稅服務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