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過程中,對被征用人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安置補貼、綠苗補貼和農村村民住房補償。其中,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根據征地區綜合地價確定,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被征地人的補償應當公平合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計得到保障。
也就是說,征地必須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能讓被征地人越來越窮,至少保證原生活水平不變,這是征地的底線,不能違反。
然而,對于上述內容中提到的土地征用補償,許多人自然認為離婚婦女無權獲得外婚婦女。這種說法合理嗎?在征地方面,離婚婦女真的沒有安置補償嗎?深圳?土地糾紛律師為你帶來下面案例。
案件情況
2000年,張與李結婚,張在婆家分享土地。2010年,張與李因性格不合離婚,戶口未遷出。他們一直是XX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沒有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土地被征用后,村委會一直在向張發放土地補償,但村委會換屆后拒絕向張發放土地補償。
雖然經過協調,張已經發放了幾年,但2019年后,村委會再次拒絕向張發放土地補償。張認為,村委會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法院裁定
張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審理,法院裁定村委會支付張2019年和2020年共計XX萬元的土地補償。法院判決后,村委會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2000年,張與李結婚,將戶口遷入并分享土地,并取得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張和李離婚后再婚,但張的戶口沒有遷出,一直在XX村。此外,張自占用土地以來,已連續幾年獲得土地補償。即使張離婚后在村里沒有房子,也沒有住在XX村,他也不能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婦女在承包期內結婚,未取得新居住地的,發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住在原居住地,但未取得新居住地的,發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婚姻、離婚、喪偶為由侵犯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XX村村民自治的表現,但其決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否認張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最后,法院依法駁回了村委會的上訴。
法官說法
眾所周知,如果你想獲得征地補償,你必須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但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沒有明確的定義。
但一般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是否有依法登記的永久居留權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是否有當地承包地,是否形成相對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張在離婚后再婚,但他的戶口在搬遷后并沒有搬出去。此外,雖然張離婚后沒有住在村里,也沒有繼續住在村里,但這只是一種生活方式。此外,由于其戶籍從未遷出村,承包土地被占用后開始從村委會領取土地補償,張仍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因其離婚而剝奪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在征地補償費分配方面,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剝奪或侵犯其依法應當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因此,在征地過程中,如果村委會以離婚為由侵犯婦女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