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因為建設道路或是其它方面的原因而被征收了,在農村土地被征收之后,原本擁有土地的農民即將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自然是要給自己爭取賠償。農民,農村土地征收,被征地的農民有哪些權利?下面深圳律師事務所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1、根據2020修訂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方案設計擬定后,縣(市)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應當在擬征收土地問題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通過小組活動范圍內可以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管理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信息應當可以同時載明辦理經濟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網絡渠道等內容。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通過這一規定,被征地農民認為公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不合法的,必須及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聽證,充分表達對補償標準的意見。
2、2020年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市)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應當提供依據征地補償安置管理方案和補償登記研究結果可以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被征地農民作為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直接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直接規定被拆遷戶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一步維護其合法權益。
3、2020年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土地資源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進行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國家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法律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縣(市)人民對于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中國人民法院強制要求執行。
這項規定賦予被征地農民拒絕接受土地征收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并提醒他們必須及時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將面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將錯過法律權利保護的時限。
二是征地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2020年修訂草案第35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和公布被征收農用地的綜合地價,并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標準。
地上附著物、苗木的補償費由業主承擔。
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補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分別支付。
申請進行土地征收的地方發展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成本費用管理以及中國社會經濟保障企業費用等足額預存,未足額預存的,不得申請土地征收。
通過這項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征地補償標準是以省級政府征收的農業用地綜合地價為基礎的,可以在省級自然資源廳的官方網站上找到。 此外,補償標準每二至三年修訂一次,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還應享受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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