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勞動創造價值,有勞動就應該得到。不損害辛苦一年的農民工朋友的權益,法治不可缺少。據最高檢查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發出通知,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提高拒絕勞動報酬犯罪的處理能力,通過事先介入調查、引導科學調查、重大事件聯合招牌監督等方式,提高事件處理質量和效率。
去年檢察院為農民工追繳工資2.5億元。
苗生明表示,最高檢查明確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提高拒絕勞動報酬犯罪的處理能力,通過事先介入調查、引導科學調查、重大事件聯合招牌監督等方式,提高事件處理質量和效率的工資不足金額巨大,情節惡劣,刑事立案追繳未履行支付義務的事件,依法迅速逮捕,嚴厲打擊惡意工資不足行為,有效發揮法律處罰和抑制功能,及時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據統計,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處理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數量與上年相比呈上升態勢,共批準逮捕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案件1599人,比上年上升10.6%的受理審查起訴355件4012人,比上年上升10.9%,11.6%的受理審查起訴2396件2609人,依法起訴泄露罪,泄露80人的公安機關立案203件(立案136件)的檢察環節為農民工追繳工資2.5億元。
各地檢察機關采取多項措施打擊,根治工資不足問題。
會議上,各地檢察機關通報了打擊工資不足的地方經驗,各地檢察機關以根治工資不足為服務保障民生的著力點和切入點,盡快抓住小的一貫性,采取了很多措施組合拳。
各地檢察機關以大眾關注為焦點,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為重要政治任務,保護民生,促進發展,在政策重視的同時,實施了很多特別活動。天津、安徽等地檢察機關在開展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中,統一推進惡意工資不足和服務保障脫貧、消除黑暗的特別斗爭、服務保障民間經濟健康發展等特別工作。
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還利用兩法聯系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現事件監督線索,加強立案監督,防止處罰、放縱犯罪。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社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全程跟蹤等制度,完善案件轉移標準和程序。
打擊工資不足,同時重視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
各地檢察機關在打擊工資不足違法犯罪的同時,重視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服務和保障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是依法慎重采取逮捕強制措施,重視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案件1115人,不起訴917件1073人,比上年上升26.8%,25.5%,不起訴率29.1%。二是充分利用認罪認罰,實現寬廣和刑事和解制度、雙贏和雙贏。2019年,在全國檢察機關接受審查起訴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限制度處理1504件1627人的刑事和解171件197人。三是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加強對行業和雇傭公司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以檢察建議的方式敦促雇傭者盡快管理。
加強系統內外合作,建立多部門參與管理機制。
為了進一步實現根治工資不足的效果最大化,檢察機關加強系統內外合作,構建共同管理的工作結構,建立健全與公安、法院、人社等部門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另一方面,各地檢察機關加強部門間的橫向合作,刑事檢察部門與控制申請、民間旅行、公益訴訟等部門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共同研究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穩定、準確、嚴厲打擊這種犯罪,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一方面,各級檢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合作,事先介入,加強與公安機關調查科學調查的法院交流,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加強與法律統一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交流,及時將事件中發現的行政監督不足、管理漏洞等問題反饋給行業主管部門,促進行政監督。
苗生明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作為當前重大政治任務和民生工作,健全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聯系制度,加強打擊力,進一步加強與公安、人社等部門的合作,完善兩法聯系工作機制,推進信息平臺建設和運行,實現案件必須調查、犯罪必須處罰、依法治療不足的惡意拖欠工資犯罪
最高檢查公布了六個典型案例。
1.陳某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事件】
2016年底,被告人陳某承包安徽省蕪湖縣灣游泳鎮某工程。在此期間,被告人陳某以專用農民工工資的名義申請工程款1900多萬元,但擅自支付部分農民工工資,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資共446萬多元。2019年1月31日,蕪湖縣人社局向陳某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2019年2月2日發放拖欠工人工資。被告人陳某在規定時間內未繳納,蕪湖縣人社局將案件移交蕪湖縣公安局立案。經蕪湖縣公安局批準逮捕,同年2月15日,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蕪湖縣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審批起訴。審查起訴期間,陳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適用認罪認罰寬制度,在提起公訴前敦促償還拖欠工人工資。拖欠工人工資后,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拘留必要性審查變更逮捕措施。經公訴,蕪湖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罪,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
1.引導調查,及時鎖定證據。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事先介入調查,引導調查科學調查,立即鎖定證據,為促使被告人立即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奠定證據基礎,實現嚴懲和寬待結合。
2.釋法講理,適用認罪認罰寬制度。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在處理陳某事件時,發現陳某對事件部門有一定的抵抗感,表達了不滿和疑問。檢察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重視解釋法的說明,說明相關法律制度,有針對性地做好相關工作。一是從法律認識的角度解釋。說明其行為構成犯罪,通知農民工工資在量刑時可以適當減輕處罰。二是以真誠的態度贏得被告人的信任。承包檢察官以和平坦誠實的態度與其交流,詳細通知了認罪認罰可以從寬大的相關制度等,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后,決定開始認罪認罰從寬大的制度。
3.保護民營經濟,努力實現三效有機統一。蕪湖縣人民檢察院不但促使陳某認罪認罰協助司法機關工作,并且重視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積極促進其履行支付義務,在陳某償還農民工工資后,積極開始拘留必要性審查,改變逮捕措施,積極聯系發包人,繼續建設原工程,最大限度地減少民營企業的經濟損失,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4.促進兩法聯系機制的構建。蕪湖縣人民檢察院在本案結束后,繼續加強與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溝通合作,要求及時通報,定期了解相關投訴處理情況,就兩法聯系工作機制達成共識。蕪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計劃向公安局轉移的涉嫌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案件,應提前將《涉嫌勞動保障犯罪的案件轉移書》和相關資料轉移到蕪湖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后向行政機關發出《建議轉移涉嫌犯罪的案件書》,保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有序順利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