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強拆,報警了公安立刑事案,卻久立未結,去法院起訴,法院說你這已經立了刑事案了我們管不了。這種遭遇,讓被拆遷人心痛。日前,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裁定書給有類似遭遇的人帶來曙光。下面和深圳拆遷律師一起來了解。
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案件,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無須等待偵查終結即應審理。在公安機關遲遲未作出偵查結論的情況下,法院應綜合全案情況進行審查處理,否則被拆遷人將會因為公安機關久偵未結而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被強遷,一直申訴到最高法院獲支持
沈先生家的房子位于湖北某縣某村,在征收紅線范圍內。2017年3月8日,沈先生報警稱廚房被人拆除。經公安部門調查確認,當日下午,當地鎮政府拆遷專班通知施工人員對沈家附近已被征收的土地表面附著物進行清理,施工人員駕駛鉤機清理時,將沈家廚房西南角墻體損壞。
2017年7月29日,沈先生再次報警稱,其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員拆毀。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針對3月8日廚房被拆一事,沈先生以公安機關不履行查處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公安局違法,但法院以房屋被損毀系他人過失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沈先生又以7月29日房屋被毀一事公安機關不履行查處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公安局違法,并責令其對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法院以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沈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
沈先生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經過審理,最高法院撤銷了湖北高院裁定和地方中院裁定,指令地方中院審理案件。
可適當降低證明標準,保障當事人訴權
深圳拆遷律師認為,這份判決書值得拆遷律師以及廣大被拆遷人認真研讀。在判決書中,最高法院認為,案件的焦點問題有兩個: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在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但未作出結論的情況下,本案應如何處理。
對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系因房屋被強制拆除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此類案件中,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房屋前未制作、送達書面法律文書的,因強制拆除行為系事實行為,當事人想要獲得行政行為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往往比較困難。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的起訴條件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適當降低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明標準,只要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被訴行政機關作出該行為具有很大可能性,就應認定起訴有事實根據,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具體到本案中,沈先生的房屋在征收紅線范圍內,縣政府是房屋征收主體,鎮政府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鎮政府也承認,拆遷過程中,其組成專班與沈先生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果后,向縣政府書面建議強制拆除。后房屋于2017年7月29日被拆毀。
最高法院認為,首先,縣政府作為征收主體、縣原國土資源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鎮政府作為征收實施單位,在沈先生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愿交出房屋的情況下,具有強制拆除位于征收紅線范圍內的房屋的動因。
其次,鎮政府曾向縣政府建議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再次,公安部門曾調查確認,鎮政府拆遷專班通知施工人員對沈家附近地上附著物進行清理時,施工人員將案涉房屋廚房墻體損壞。
由此可以確定,縣政府、鎮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明顯具有很大可能性。除非縣政府、鎮政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責任主體自行決定拆除的,否則就應推定是縣政府或鎮政府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因此,沈先生的起訴有事實根據,符合法定條件。至于最終是縣政府還是鎮政府亦或是兩者共同承擔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責任,則需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后進一步審查確定。
律師:最高法院裁定文書很有參考價值
對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
如前所述,沈先生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本案無須等待偵查終結即應繼續審理。另,即便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審理須以公安機關偵查結論為依據,也應參照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又以缺乏事實根據、起訴條件不成熟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且一審法院作出裁定的時間是2018年7月19日,此時距離房屋被拆除已近1年,距離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已近8個月。
在公安機關遲遲未作出偵查結論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當及時征詢公安機關的意見。如果公安機關在合理期限內一直未確定有犯罪事實,一審法院亦應綜合全案情況進行審查處理,否則沈先生將會因為公安機關久偵未結而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深圳拆遷律師表示,這份行政裁定書,整體上思路非常清晰,說理充分細密,體現了最高法院的審判專業性和保護被拆遷人的態度。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對下面各級法院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遇到類似情況的被拆遷人,可以參考這份裁定書確定自己的法律維權規劃,也可咨詢拆遷律師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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