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的過程中,借網貸給女朋友買禮物,分手之后需不需要歸還呢?下面就由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帶您走進案件。
劉丹,中國法院新聞2019年12月11日,四川省平武縣人民法院審結特殊“私人借貸”案,原告陳某聲稱被告陳某多次向陳某借錢,陳某通過微信轉賬,借給陳某9萬多元,陳某告訴法院自己在庭審期間與陳某有關系,陳某“借”給陳某的錢實際上是陳某在戀愛期間給自己的錢。此后,兩人的感情沖突被打破,陳某隨即要求把九萬多元錢歸還給某某。另一方面,程認為陳某在他們戀愛期間轉給他的錢是戀人之間自愿的禮物,不愿意歸還陳某要求的9萬多元。
經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與程某某在戀愛期間的轉讓行為屬于訂婚期間的財產糾紛。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戀愛期間,尤其是訂婚期間所送的財物,似乎是一種贈與,與民法上的贈與有著本質的區別,其本意往往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男女戀愛期間,購買衣服、食物等生活必需品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財物價值較小。不能證明是專門為結婚購買的,應當認定為一般贈與。對于以婚姻為目的而贈與的有價值的財產,雖然財產權發生了轉移,但如果轉移的目的沒有發生,當事人所期望的婚姻目的未能實現,那么受贈人就缺乏占有該財產的法律理由。審判長認為,戀愛期間雙方互贈財物就不錯了,都是基于結婚的目的。雖然最后失敗了,但是雙方不應該反目成仇。經過法官的調解,雙方達成了歸還陳某部分財產的和解。至此,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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