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員工辭職管理制度沒有統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關于如何規定員工辭職管理制度?,深圳市勞動法律師為您回答。
一、如何規定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1.員工辭職管理制度尚未出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辭職后如何規定公司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
1.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接受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
(1)無故扣除或拖欠工人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支付工人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管理制度,如管理制度、人事部門程序等,而不違反國家法律制度。員工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需要遵守。